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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护身符

2016-07-26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团 新媒体中心 
劳动关系的护身符
   劳动合同   
 

导读

Law

 

劳动合同在人们的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劳动者抑或用人单位,都需要规范、详细的劳动合同来保障彼此的权利。在合同的实际签订中,由于合同双方的草率、对劳动合同相关条例的一知半解,导致合同签订得不够全面。劳动纠纷的产生,影响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甚至会侵害双方的共同利益。今天,《我顾问》法律咨询将给大家解答一些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会承担责任?

 

并非构建了劳动关系,就一定得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工,按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而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可能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而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的,自用工关系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对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怎么证明我是公司员工?

 

可以要求公司出示职工名册,或者用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考勤表、进出公司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表彰或处罚决定、对企业的对公文件等来证明。也可请同事或者你在工作期间接触过的客户提供证人证言,出庭作证证明你与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你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查取证。

 

 

3.合同上约定公司在试用期不支付给我工资,这种行为合理吗?

 

不合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向劳动者支付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规定,企图用合同约定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4.单位以我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要求为由,要再次约定试用期,可以吗?

 

不可以。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后续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实际劳动期。而且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都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约定试用期,这种情况下,该试用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案例分享

王某在A公司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16310日到期,2016310日后王某仍继续在A公司工作。由于A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3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才意识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A公司人事部遂于4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两份劳动合同,请王某签字。3日后,A公司收到签有王某姓名的劳动合同。20167月王某突然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于旧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2016310日起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期间,公司提交签有王某姓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公安机关笔记鉴定,劳动合同上王某的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签。

 

案例分析

案件的关键在于,A公司4月5日后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A公司能否证明自己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后续案情,A公司出示了和王某沟通的电子邮件记录,表明王某有续约的意向,以及EMS已经将合同送达到王某手中的凭证等证据。以此为凭,法院判定A公司已经履行了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只需要支付给王某3月10日到4月5日的双倍工资,对于后续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劳动法规定公司具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不需要保存、持有。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该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有效避免部分劳动者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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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王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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